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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吉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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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27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规范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提升我县专业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浙江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应急救援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指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实际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的,各类从事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及抢险救援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含依托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的队伍)除外。

第三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救灾和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做到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健全组织机构、严格队伍管理、加强实战训练、落实值班备勤、编制处置方案、配齐装备物资,做到训练有素、令行禁止、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有关要求,指导、督促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其他负有应急管理职能的部门根据职责和工作要求,负责本行业、领域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第六条 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即依托建立的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下同)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健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日常保障机制,落实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鼓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创新运行机制,实施市场化运营服务。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推进、分级负责、专常兼备、保障有力”的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依托有关企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应急资源,依据风险特点和救援任务需求,建立油气管道、房屋建筑工程、公共设施、燃气、特种设备、公路交通、水上应急、卫生医疗、供电抢修、供水保障、道路运输、轨道交通、通信保障、测绘保障、粮食和物资保障、气象灾害、环境污染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履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统筹推进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信息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资源。

第九条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资源规划、综合执法、水务、建设、电力、经信、市场监管、气象、生态环境、卫健、商务等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任务和行业特点,指导推进行业领域内专业应急救援或技术支撑队伍建设。

第十条 组建部门(单位)负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建、

机构设置、营房场地、装备器材、经费投入,满足日常运行、

人员开支和常用装备配备、运维等。

第十一条 根据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特点,相关部门(单位)采购或租用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设施、场所,可在应急备勤和救援活动中,调配给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无偿使用。

第十二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标准配备办公用房、装备器材库房和训练场所,建立资产管理制度,配齐装备器材和通信设备,指定专人维护保养,确保装备器材完好和应急救援通信畅通。

第三章 队伍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日常管理,将队伍建立、变更、合并、撤销及负责人调整等情况及时通报县应急管理局。

第十四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培养、装备建设、预案演练、专家指导等提供支撑保障。

第十五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各类应急救援力量联调联战工作机制,将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纳入统一指挥调度体系,提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消防救援队伍、民兵、社会救援队伍等救援力量协同作战能力。定期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其他救援力量开展培训交流、联防联训、比武竞赛、联合演练、达标考核等活动。

第十六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规范队伍管理,严格按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规范标准进行达标建设;保持队伍稳定,强化实训演练,确保装备完好;接受县应急管理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的指挥调度,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努力完成救援任务。

第十七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制度,

实行值班队长带班、值班员值班、应急救援人员备勤,落实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在汛期、灾害事故多发期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举办等敏感时期,或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强值班备勤和应急准备,按要求前置备勤力量。

第十八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实行队长负责制,队长对应急救援业务工作全面负责。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长应具有所属行业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三年以上从业经历,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从业经历。

第十九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队员应热爱应急救援事业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救援技能。退役军人、接受过应急培训或参与过应急救援工作者优先。鼓励应急救援人员一专多能。

第二十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编制年度训练计划,落实训练大纲要求,加强以救援技能、装备操作和战术技术运用为重点的培训演练。制定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行动方案,按要求参加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一条 建立应急救援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队员应接受应急管理、应急现场人员紧急救护、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基础知识、应急救援装备使用、案例分析及实操练习、紧急避险和自救互救等方面的培训,每年不少于 48 学时。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每年定期开展队员能力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指挥调度

第二十二条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组建部门(单位)可指挥调度所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本行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紧急时可先通过电话下达口头调度指令,事后补办书面指令。县应急管理部门统筹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对辖区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力量前置、值班备勤、应急抢险、救援处置及联演联训工作进行统筹调度。

第二十三条 本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的,需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报请县应急管理部门或县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协调调度,并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备案统一调度。

第二十四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要建立健全快速响应机制,接到指令后,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人员及装备,第一时间到达救援现场或指定地点向负责统一指挥的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服从应急指挥机构指挥调度。

第二十五条 现场应急救援任务完成后,应急指挥机构下达救援结束和撤离指令,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指令撤离现场并报告下达指令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及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并于救援任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应急救援总结报调度部门(单位)。抢险救援任务结束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如实统计所消耗的物资数量。被救援单位应当给予物资消耗补偿,并对抢险人员进行补助。

第二十六条 应急救援过程中,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必要时紧急调拨救援经费、调运应急装备物资,县应急管理部门应统筹协调公安、卫健、交通、经信、气象、水利、电力、供水等部门(单位)派遣保障力量,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和后勤服务保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七条 根据应急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保障机制,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为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车辆创造通行条件,各交通道口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优先放行。铁路、公路等运输行业在高铁站、汽车站等场所设立救援人员优先通行通道。

第二十八条 组建部门(单位)要强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职业教育和培训,加强应急救援专业人才培养。按规定统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标志标识、救援服装、装备设施和专业车辆涂装,提振队伍归属感、职业荣誉感。

第五章 保障和奖惩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为加强本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供保障,在办公设施、应急装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同时建立应急救援补偿制度,制定救援补偿办法和流程,实行分级分类承担相关救援补偿费用。被救援单位确实无力支付救援费用的,由征用单位或财政部门给予应急救援队伍必要的资金补偿。

第三十条 组建部门(单位)每年应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经费保障,为应急救援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组织体检,并为所有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积极支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保障队员在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期间的工资、奖金、医疗、抚恤、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达标考核和技能竞赛,对业务突出、考核成绩优秀、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比武竞赛、跨区域执行增援任务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个人,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规定进行申报。

第三十二条 对拒不执行救援命令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吉县行政区域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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