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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距离维保电梯1公里外签到被认定虚假维保,没收维保费并罚款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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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7-26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件名称:杭州联盛电梯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江市监处罚〔2023〕325号被处罚对象名称:杭州联盛电梯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周江武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杭州联盛电梯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于2018年5月2日经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依法成立,其上级企业是杭州联电梯有限公司。在2022年6月,当事人与江山增裕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浙江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江山增裕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的3台电梯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费用每年11000元,维保频次至少每15天一次。合同签订后,当事人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报经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备案。2023年4月12日,当事人电梯维保人员在对江山增裕实业有限公司使用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在距离江山增裕实业有限公司1114米及1034米之外在浙江特种设备在线系统进行线上签到,并于同日11时30分进入江山增裕实业有限公司到同日11时44分离开,仅停留了14分钟,没有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中关于《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对3台电梯的电梯机房环境、机房内手动泵操作装置、轿顶、轿顶检修开关停止装置、导靴上油杯、井道照明、限速器各[url=]销轴[/url]部位等项目进行维护保养。2023年4月26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被本局城南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获违法所得420元。[url=]行政处罚种类[/url]、依据: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内容: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2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合计人民币20420元,上交国库。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履行期限:2023-07-25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日期: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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