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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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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9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市监特设〔2020〕56号,以下简称:总局56号文件)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4号),扎实推进全省改进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机制作用,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市场活力;调动社会各方积极性,更好发挥政府为民服务的作用,守好安全底线,保障安全使用,不断提升电梯质量安全水平,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落实主体责任。调动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自主管理能动性,切实落实使用单位自行检测和维保单位保障电梯安全性能的主体责任。
       2.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电梯维保由固定周期、固定项目向按需维保转变,提升维保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推动形成以维保效果为导向的定价机制,营造优质优价的良性竞争环境,激发企业提升维保质量的内生动力。
       3.提升工作效能。坚持电梯检验的公益属性和电梯检测的市场属性,优化配置检验检测资源,充分发挥检测工作的技术诊断作用,更好发挥检验工作技术监督作用,维护群众利益。
      4.强化智慧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大数据分析,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强化信用管理,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升电梯安全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

       二、目标任务
      (一)开展电梯按需维保新模式试点。2021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电梯由电梯维保单位自愿开展按需维护保养模式试点。推行“自我声明+信用管理”方式,推广“物联网+维保”模式,坚持问题、需求、效果导向,强化制度创新、信息公开、信用约束、科技应用,提高电梯安全性、可靠性,引导使用、维保单位从“重维保过程”向“重维保效果”转变。
     (二)开展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2021年开始,在长沙市开福区和宁乡市、永州市开展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2021年底前,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试点情况确定试点区域;2022年底,总结试点经验,推广应用试点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三)强化智慧监管和社会监督。加快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全面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三、改革内容
     (一)电梯按需维保试点。
       1.试点单位。
       在征得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后,电梯维保单位可向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参加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公布符合条件的电梯维保单位和电梯名单。
       2.申请条件。
     (1)参与试点的电梯维保单位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维保工作采取信息化管理,并与湖南省特种设备综合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②近两年未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电梯安全事故,未发生经核实的维保质量投诉;
      ③近两年监督抽查中未发现严重管理问题。
     (2)参与试点的电梯使用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独立专业管理部门对试点电梯进行管理;
      ②使用单位责任主体明确,有明确详实的岗位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
      ③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要求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权责分明;
      ④近两年未发生电梯安全事故。
    (3)参与试点的电梯应满足以下条件:
      ①已办理使用登记并处于在用状态;
      ②上一个检验、检测周期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③纳入当地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管理和物联网信息平台管理;
      ④已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3.试点申请。
    (1)电梯维保单位征得电梯使用单位同意后,提出按需维保试点申请,维保单位填写《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表》(附件1),连同《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设备清单》(附件2)、维保工作标准、维保质量承诺等资料报送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试点申请资料后,做好资料审核和方案论证工作。重点审核维保单位资质、试点电梯是否在检验周期内、电梯是否投保、电梯维保标准是否符合要求、试点方案是否可行、是否征得使用单位同意等。对符合要求的,经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同意后,在《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表》签署意见。
     (3)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试点维保单位、使用单位和按需维保电梯名单,向社会公布并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4.按需维保实施。
       由试点单位根据电梯安全状况和运行工作情况,科学确定维保的项目、内容和周期。具体按照以下情况执行:
     (1)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通过物联网系统实时监测电梯的运行状况,能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且实施“全包维保”模式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2个月。
     (3)不具有基于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的电梯,试点单位能够每15天通过现场照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的,现场维保间隔最长不超过1个月。
       5.试点中止。
      试点单位出现以下情况时,应中止其试点资格:
     (1)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主动申请中止试点;
     (2)试点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不能持续满足按需维保基本要求;
     (3)试点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按需维保方案进行日常维保,逾期未改正的;
     (4)试点电梯维保单位在监督检查、维保质量抽查、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统计分析中被发现电梯故障率明显升高、维保质量下降的;
     (5)试点电梯发生因维保质量导致的安全事故或造成重大影响事件;
     (6)发生电梯使用、维保方面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核实的投诉较多,每个年度困人故障或救援超时3次以上,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中止试点的。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中止后,维保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工作。对未按承诺实施维保、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维保电梯检验不合格等情况的试点单位,取消试点资格,试点期内不得再次申请按需维保试点,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示。
       6.试点要求。
     (1)试点电梯维保单位要对电梯的运行、维保、故障等信息进行记录、分析和存档,定期将维保质量目标实际达到的情况报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维保单位要对电梯安全运行远程监测系统所监控的故障进行分级分类管理,针对分级分类的故障项目提出修复和保养的时效要求。
     (2)试点电梯使用单位,要积极配合维保单位做好试点工作,加强电梯日常管理,保障乘客安全乘梯。
     (二)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
      强化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责任,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自行检测,不具备自行检测能力的应委托符合条件的维保单位或经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测工作。
       1.机构和单位要求。
     (1)电梯检验机构。强化电梯检验的监督性和公益性,试点市州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定期检验工作,由当地公益事业性电梯检验机构承担。如公益性事业性电梯检验机构能力不足,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公布符合要求的其他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或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电梯定期检验,确保电梯检验工作及时到位。试点区域外,全省仍执行国家现有政策。
     (2)电梯检测机构和单位。
       ①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电梯自行检测的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名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电梯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检测的要求(试行)》规定的条件确认公布,并作动态调整。符合自行检测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向试点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并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后,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②经总局核准的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但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同一设区的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检测服务。
       2.调整周期。
       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15年以内的电梯,第3、6、8、10、12、14年实施定期检验1次,其他年份检测1次;15年及以上的电梯每年检验1次、检测1次。对于经改造的电梯,监督检验后视同新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使用15年以上经重大修理的电梯,监督检验合格后视同使用6年的电梯开展检验和检测。对于办理了相关手续且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重新启用时应当进行1次检测,如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检测后进行1次定期检验。
       3.试点要求。
     (1)从事电梯检验检测的单位应采用信息化检验检测管理系统,实现记录、储存、汇总、上传数据信息等功能。
     (2)从事电梯检测工作的单位,在试点市州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应当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首次在我省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还应当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在开展检测工作前应完成检测系统与湖南省特种设备监管综合平台对接,实现获取电梯使用登记数据和上传检测结果等数据交换功能。
     (3)各市州要加强对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对不按照试点工作规定开展电梯检测的单位,取消试点资格,不得再次申请参加试点,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对电梯检验、检测单位和人员的执法检查,依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试点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下次检验、检测日期届满前一个月,主动申请检验、检测;下次检验、检测日期届满前,完成电梯检验、检测工作。电梯检验机构和开展检测的单位或机构在检验、检测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检测人员出具《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总局56号文件附件3附录E),使用单位应及时将《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中的全部内容在电梯基站、轿厢内等便于阅读的位置公示不少于1个月。电梯检测报告连同《电梯检测情况告知书》存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为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试点区域内使用超期未检验电梯的使用单位,由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立案查处;超期未检测的,按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实行每年检验1次。
     (5)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在电梯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要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报所在地市州、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对于检验、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保障安全使用,并及时将检验、检测结果和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6)电梯检测的费用,由委托方和承担检测的单位自愿协商。电梯检验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
     (三)强化电梯智慧监管和社会监督。
       1.着力推动智慧监管体系建设。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电梯物联网标准化协调机制,构建统一、适用的电梯物联网标准体系,实现电梯物联网等数据的互联互通。推动大数据技术在电梯监管工作中的应用,对群众投诉举报、维保信息公示情况、电梯应急处置平台故障信息、监督检查信息、检验检测信息、物联网接入的故障等数据进行归集,开展大数据统计分析,监督维保单位履行维保质量目标承诺,提高电梯困人救援效率,推动电梯精准监管和隐患综合治理,降低电梯事故率和故障率,逐步建立电梯智慧救援、动态监管和公众广泛参与的智慧监管体系。
        2.切实强化信息公示和社会监督。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属地电梯安全状况,以及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的违法违规处理情况;同时要畅通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快推进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建设,以电梯制造、经营环节的数据为基础,通过各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系统,反馈使用环节部件更换、报废状态等信息,形成电梯全生命周期的完整数据链,达到精准监管、科学监管的目标。
      3.全面推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通过政策激励、试点示范、宣传引导等措施,激励电梯相关方积极投保,实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全覆盖,发挥责任保险的事故赔偿和风险预防作用。积极推行“保险+服务”“电梯养老保险”“检测机构职业保险”等电梯保险新模式,构建电梯安全社会治理体系。

       四、进度安排
       试点工作自2020年起,为期3年,进度安排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11月至12月)。各试点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当地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州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时间节点,积极引导申报,落实责任分工。2020年12月23日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组织开展试点(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试点单位和试点地区,积极有序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完成试点任务,取得工作成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各地试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试点范围和工作要求。
     (三)总结经验做法(2022年12月)。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总结梳理本地试点工作情况,包括主要做法、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形成试点工作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结合本地实情,扎实稳妥推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加强与地方政府、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强化信息互通,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防止电梯失检漏检,防止维保走过场,确保平稳过渡,扎实稳妥推进。要定期向社会公开对电梯维保、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及时受理和处置群众投诉举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舆论引导,正确宣传推进电梯按需维保和调整检验检测方式改革的目的意义,宣传电梯使用单位自行检测的责任义务和电梯检验的公益性、监督性,提高电梯维保方式改革和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的社会知晓度,动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支持改革、参与改革,形成社会各方共同推进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及时总结经验,定期上报情况。各地要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定期分析存在问题,不断完善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在改革创新工作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完善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每季度末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2月,将试点工作总结上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试点过渡期间做好电梯检验工作的通知》(湘市监特设〔2020〕92号)即日起废止。

附件:1.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表
         2.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清单
      3.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4.电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报告单

 楼主| 发表于 2020-12-9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1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工作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申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
申请电梯地址:
电梯使用单位意见         
单位名称:            (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梯按需维保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公章)
主要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公章)
日期:          

附件2
电梯按需维保试点电梯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序号
电梯使用
登记证号
电梯
品种
使用单位名称
维保单位名称
远程检查
维护方式
是否投保电梯保险
保险
有效期
1
2
3
4
5
6
7

附件3
电梯检测试点工作申请书
一、申请单位概况
1.自行检测:电梯使用单位或维保单位基本概况。
2.委托检测:电梯使用单位、电梯检测机构基本概况。
二、申请试点项目情况
1.试点项目电梯设备、安全管理及检测人员配置情况;
2.电梯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运行情况;
3.电梯使用单位意见(维保单位申请试点的);
4.试点项目开展电梯检测具体实施方案。
三、申请意见综述
基于以上情况,我单位申请电梯检测试点,并配合省、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检测试点工作。
电梯检测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
(公章)
日期:          

附件4
电梯检测机构检测工作报告单
检验检测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许可证编号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服务区域
报告内容
我单位拟在    参与电梯检验检测改革试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电梯检测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认真落实检测责任,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及时报送检测结果,保证电梯检测质量。
(公章)
      
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意见
(公章)
      
说明:申请书一式两份,检验检测机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留一份。

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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