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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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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0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长寿市监处字〔2020〕72号

当事人: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001056219904142
住所(地址):重庆市江北区红黄路1号1幢13-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朱建新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重庆江北区红黄路1号兴业大厦1303
案件来源于市局电梯门锁装置专项抽查。2020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长寿区凤城街道校骑路阳光领秀小区电梯安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注册代码为31105001152009060003、31105001152009060004的两台电梯(以下称涉案电梯)的轿门闭合电气安全装置被人为并联,存在短接的现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长寿)市监特令[2020]01第13号责令整改。2020年6月5日,报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与重庆市全心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为阳光领秀小区提供为期一年的电梯维护保养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维保人员在对电梯维护保养期间,将涉案电梯轿门闭合电气安全装置并联,造成短接的现象,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附件表A—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第21项“轿门门锁电气触点清洁,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于2020年5月19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发现。事后,当事人对涉案电梯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第一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具备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资质。 
第二组:《长寿区阳光领秀物业管理合同》、《重庆巨人电梯有限公司电/扶梯维修保养合同》、重庆全心全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为阳光领秀小区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第三组:2020年5月19日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抽查现场拍摄的照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以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电梯门锁装置专项抽查报告》、对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对维保人员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情况属实。
第四组:当事人出具的工作证明、特种设备作业证件,证明维保人员具备相应作业资格。
第五组:对维修主管的询问笔录、《阳光领秀轿门锁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已对涉案电梯轿门闭合电气安全装置并联进行了整改,并对当事人在长寿维保的所有电梯进行了排查,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
我局于2020年7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长寿市监告字﹝2020﹞65号),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应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等法律法规,将电梯安全运行置于首位。本案中,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附件表A—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第21项“轿门门锁电气触点清洁,触点接触良好,接线可靠”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人为的将电梯轿门闭合电气安全装置并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对电梯乘客安全造成威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对涉案电梯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具备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1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收银行(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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