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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家用电梯改乘客电梯过程中致人死亡事故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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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7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刘满后 于 2024-1-27 21:38 编辑

现在虽然您工作时不一定与电梯打交道,但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已经离不开电梯了,了解一下电梯的现状及相关安全要求应该没有坏处!尤其对自己乘坐电梯时的安全要求得需要更多一份关注!我工作时也曾负责对制造厂向CCS申请检验的船用电梯图纸进行审查十几年,刚刚接触陆用电梯时我对所谓的电梯坠落及轿厢冲顶等事故认为是天方夜谭瞎忽悠,是几乎不可能发生的,可现在我自己每一次在乘坐电梯时也都开始小心翼翼的了,对现在陆用电梯的运行安全已缺少信心,感觉随时都在面对可能发生的坠梯及冲顶等安全事故,时常想着自己在轿厢里该如何应对,前阵子我在小区电梯里还被关了一次,真是心有余悸啊!
还是话入正题吧。
见到一篇《非常值得看:别墅电梯改公用的七问七答》文章(可点击阅读),出于好奇心,我又根据文章提供的网址下载学习了一下《大鹏新区葵涌办事处木木夕舍民宿“4·30”电梯挤压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调查报告》表述:
2023年4月30日,深圳某民宿一电梯发生挤压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该设备为5层5站5门的乘客电梯,……型号为TYJ400/1.0-WJ,额定速度为1.0m/s,额定载重量为400kg,产品编号为GR20170829。买卖合同中注明,该设备名称为无机房别墅电梯。该电梯于2017 年9 月安装时,其性质为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2018 年11 月,该别墅登记为民宿对外经营,电梯改作公共使用,但未依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事故电梯在顶层平层位置时,轿顶操纵箱与井道顶部横梁垂直高度仅为0.18m,远小于安装时的国家强制标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第5.7.1条对顶层间距的要求;同时不满足顶层避险空间的要求(即0.5mx0.6mx0.8m)。……不符合国家有关电梯安装强制标准……。……违反其与……的合同约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我认为电梯制造商应该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理由:
电梯制造商没有履行合同要求,该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检验不符合合同要求,既不满足与别墅电梯对应的GB/T 21739-2008《家用电梯制造与安装规范》,也不满足其声明的“乘客电梯”对应的GB7588标准的要求,为本次事故埋下了安全隐患。
真不知道该制造商是否有质量控制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不知其是如何控制其产品质量的?是如何得出产品合格的结论并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这样的质量管理控制水平怎么能够得到电梯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很多条款的要求。
1、买卖合同中注明设备名称为无机房“别墅电梯”,但实际产品名称为“乘客电梯”。
在《调查报告》中可见该电梯的产品铭牌(参见图1),产品名称为“乘客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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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事故电梯铭牌
“乘客电梯”与“别墅电梯”对应的“家用电梯”有本质区别,“乘客”具有“公众”及“公用”属性。
如果电梯制造厂对该台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及检验是按“乘客电梯”进行的,就需要满足GB7588-2003标准,但如果明确限定该电梯用于“家用电梯”的使用范围,应该可以不需纳入特检范围(不应该理解为如按GB7588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及检验的电梯就必须纳入特检),之后如改用如本案例民宿这种公用电梯,则就应该按时纳入特检范围开展监检。
由于GB7588-2003标准要求在安全性上高于GB/T 21739标准,故不到万不得已电梯制造厂通常应该也不会按GB7588-2003标准执行的,除非制造厂不熟悉GB/T 21739标准要求,而如果按GB/T 21739标准执行就不能够使用“乘客电梯”的名称。
买卖合同要求“别墅电梯”,理论上该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及使用应该执行GB/T 21739标准,“家用电梯”不在特检目录范围故无需监检。由于GB/T 21739为推荐性标准,如由于产品部分参数无法满足GB/T 21739标准等原因,根据《标准化法》则应该制定该“家用电梯”的企业标准(但产品名称仍绝对不能使用“乘客电梯”),最终产品执行什么标准应该在买卖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中明示。但非常遗憾,在国内相关“事故调查报告”中都很难看到这些信息,以至于无法知晓制造厂明示的产品设计、制造及验收所依据的具体标准,好像相关监管方及事故调查人员都不知道这标准的重要性!奇怪!在网上很多电梯事故报道的留言栏中可见网友们都在争论其是否属于特检目录上的产品,是电梯还是升降机,是乘客电梯还是家用电梯,是普通货梯还是杂物电梯,能否载人……等等,如果知道了标准号及电梯铭牌参数,大家不就都清楚了,也就有没有什么可值得争论的了。
2、从《调查报告》还可见:

1)额定速度1.0m/s已超过了GB/T 21739标准第4.5条对“额定速度:家用电梯的额定速度不应大于0.4m/s,对于无轿门的家用电梯额定速度宜不大于0.3m/s”的限制要求;

2)该电梯是“5层5站”,《调查报告》虽未明确该电梯具体曳引高度数值,但至少可以判定其曳引高度(行程)已超过了GB/T 21739标准第4.6条对“行程:轿厢行程不应超过12m”的限制要求;

3)在该电梯轿厢位于顶层平层位置时,轿顶操纵箱与井道顶部横梁垂直高度仅为0.18m,远小于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第5.7.1条对顶层间距的要求,也不满足顶层避险空间(0.5mx0.6mx0.8m)的要求;同时,也同样不满足GB/T 21739标准第5.3条对“顶层空间”的要求,如第5.3.1条“对于曳引式家用电梯,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顶层空间应满足表1规定”的要求(可参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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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GB/T 21739标准表1截图
本案例由于额定速度及最大行程都超过了GB/T 21739“家用电梯”标准的限制要求(其实GB/T 21739“家用电梯”标准控制电梯最大额定速度、最大载重量及最大提升高度等是因为该标准在其它一些安全性技术要求上与乘客电梯相比有所放宽,如钢丝绳最小公称直径限制、悬挂钢丝绳安全系数、曳引轮/滑轮的径绳比等等),不应认为此时就必须执行GB7588-2003强制性标准,因为GB7588标准主要适用于公用电梯而不是所有电梯;本案例这种超标产品制造厂应该依据《标准化法》编制企业标准,提高与额定速度及最大行程相关的安全要求,达到等效于GB/T 21739标准的原始要求,或与GB7588标准对应,但随之带来的问题是如何判定且由谁来判定该企业标准在产品的安全可靠性要求上能够达到GB/T 21739标准的原始要求?自从新的《标准化法》实施后这个问题未见有什么好的办法来解决,各显神通,如对船用电梯,船检仍要求在安全可靠性方面企业标准不应该低于ISO、GB及行业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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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宁  (2024-01-27于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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